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插座裝設於濕氣場所及潮濕場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百五十伏特以下之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非閉鎖型插座: (一)裝設於濕氣場所應以附可掀式蓋板、封閉箱體或其他可防止濕氣滲入之保護。 (二)裝設於潮濕場所應以水密性蓋板或耐候性封閉箱體保護。 二、插座不得裝設於浴缸或淋浴間之空間內部或其上方位置。 三、地板插座應能容許地板清潔設備之操作而不致損害插座。 四、插座裝設於嵌入建築物完成面,且位於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者,其封閉箱體應具耐候性,採用耐候性面板及組件組成,提供面板與完成面間之水密性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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