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七 節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第六百五十二條規定外,於使用軟片或電子式攝影機,可隔離外在噪音及自然光,供娛樂事業製作電視、電影或商業廣告使用之攝影棚或製片廠,及處理寬度超過二十二毫米軟片或膠卷之曝光、顯影、印製、剪接、編輯、倒帶、修復或儲存之影片交換所、工廠、實驗室或建築物之一部分內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製片場景:指電視或電影製作中,為特定畫面而設計與布置之臨時性布景及道具所構成之特定區域。 二、場燈開關:指供可攜式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連接,固定於牆壁可外部操作之安全開關。 三、場景效果產生器:指造風機、雷擊模擬器、日落投影機等用於模擬特殊視覺或聽覺效果之電氣或電動機械之設備。
攝影棚或製片廠舞台或場景之固定式配線應採用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或其他管槽配線並內含或附加一條設備接地導線,其線徑符合表九三~二規定。
攝影棚或製片廠之可攜式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場景之配線: (一)場景燈光之配線及其他未固定於該場地之供電配線,應採用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二)暴露於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應採用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三)若全部連接之負載未大於電纜之最大安培容量,電纜得有接續或分接。 二、場景效果產生器及場景道具之導線若有防護可免遭受外力損傷,且使用電纜綑綁線或絕緣U型釘固定在布景上者,得採用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作為攝影棚或製片廠場景照明及效果之開關應為可外部操作者。
攝影棚或製片廠之帶電部分封閉及防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帶電部分應加以封閉或防護,以防止人員及物體意外碰觸。 二、所有開關應為可外部操作。 三、變阻器應裝設於可封閉所有帶電部分之箱體或箱櫃內,僅外露操作把手。 四、場燈開關、外景燈光控制盤、多組接頭連接器及插座箱之載流組件應封閉保護或裝設於人員不會意外碰觸之處。
- 攝影棚或製片廠之可攜式照明燈具及工作立燈應採用可撓軟線,配裝聚合物燈座或金屬被覆陶瓷燈座,並有堅實保護裝置。
- 前項照明燈具不包含道具用之可攜式燈具。
攝影棚或製片廠之可攜式弧光燈裝設依下規定辦理: 一、可攜式碳棒弧光燈應牢固裝設,並置於封閉箱體阻擋火花與碳粒,及防止人員或物體接觸弧光或裸露之帶電部分,且該箱體須有通風。所有開關應為可外部操作。 二、可攜式非碳棒弧光放電管燈及其附屬安定器應適用於攝影棚或製片廠者。互相連結之軟線組、軟線及電纜,應為適用於所裝設環境者。
攝影棚或製片廠場景照明燈具及其供電電纜應有自動過電流保護裝置,並符合下列規定其絕緣導線、電纜或可撓軟線之最大安培容量應依第二章第一節、第四章第九節及第八章第一節規定。 一、供電給場景照明燈具之電纜應有符合第二章第一節、第四章第九節及第八章第一節規定安培容量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幹線: (一)主要供電影製作之場所,其場景之幹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該保護裝置得為多極或單極連動操作。 (二)中性線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每一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第二章第一節及第八章第一節規定之安培容量。 三、電纜保護: (一)電纜穿過封閉箱體處應以護套保護,且能防止電纜拉力傳至連接點。 (二)於電源導線經過鐵磁金屬處,應符合第三百零一條規定保持磁場平衡。 (三)符合下列規定者,可攜式幹線電纜得臨時穿過具防火等級之牆、地板或天花板: 1.開口為不可燃材質。 2.於使用時,穿越處使用同等防火等級之阻燃材質,臨時加以密封。 3.於未使用時,開口使用同等防火等級之材質加以覆蓋。 四、遙控場景燈光控制盤內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負載側電纜安培容量。 五、使用在錄音棚及拍攝場所之交流電配電箱,應有具極性之接地型插座。
攝影棚及製片廠之幹線選用依下列規定選定: 一、表六八八規定之需量因數得用於攝影棚或製片廠之場景照明之最大可能連接負載,以選定主場景開關盤、場景配電站或場景燈光控制盤所有固定安裝之幹線。 二、可攜式幹線得採用最大可能連接負載百分之五十之需量因數。
攝影棚或製片廠之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金屬管槽、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配電裝置及設備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但直流對地運轉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之可攜式設備或器具,不在此限。
攝影棚或製片廠之單極可攜式電纜連接器應為扣鎖型,其裝設應依第六百七十一條第九款規定辦理。
攝影棚或製片廠內供電給插座之分路,得供電給場景燈光負載。
攝影棚或製片廠化妝室內固定式配線應符合第四章之適用規定。
修補、檢視、剪接工作檯之燈具應有避免遭受外力損傷、接觸及刮傷底片之防護,且配裝聚合物燈座或金屬被覆陶瓷燈座。
攝影棚或製片廠可攜式變電站之配線及設備應符合固定式變電站之相關規定。在使用空間有限情況下,設備之配置使操作人員及鄰近區域人員不致意外感電者,其工作空間得予縮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