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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六 章之一 營業總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之一 營業總部

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其下列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 二、自國外關係企業獲取之權利金所得。 三、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 前項營運總部應具備之規模、適用範圍與要件、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公司設立前條規定之營運總部,其面積達一定規模者,得勘選一定地區內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提送之書件,逕送經濟部轉請中央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並經經濟部核定後,編定為特定專用區或擬定特定區計畫。 前項編定範圍內綠地之規劃、回饋金之計算及繳交,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之規定。 第一項編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由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優惠價格逕行辦理讓售或出租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優惠價格之計算基準,由經濟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公司投資設置營運總部,需使用毗連之都市土地時,其使用計畫及用地面積,應經經濟部核定發給證明文件,以租購土地,依法辦理變更使用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