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
本辦法所稱簽證,係指貿易署或其委託之單位簽發輸入許可證;所稱免證,係指免除輸入許可證。
本辦法所稱廠商,係指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辦妥登記之出進口廠商。
輸入附屬於貨品上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其管理規定及貨品範圍,由貿易署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