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有著作之貨品之輸出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第 四 章 附有著作之貨品之輸出
第 13 條
為貿易管理需要,貿易署得公告指定輸出貨品項目,應壓印來源識別碼。
出口人輸出前項貨品,應於出口報單正確申報來源識別碼模具碼中之壓印標示(IFPI)及事業代碼;無來源識別碼者,應申報「無來源識別碼」。但經海關查明屬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