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鹽政條例 第二章 產製

§ 7–126

8
產鹽區域及每年產鹽之數量,由經濟部依全國產銷狀況核定之。
9
鹽政機關應於鹽場適中地點,建設倉、坨,為儲鹽之用。其由私人建造之倉、坨,應由鹽政機關管理;必要時,得租用或收買之。
10
製鹽人所製之鹽,應於限定期間內,悉數繳存鹽政機關指定之倉、坨,或其他經鹽政機關指定之適中地點。
11
製鹽人所製之鹽,於存入倉、坨時,由鹽政機關檢定其品質;不合規定者,應由製鹽人改製或銷燬之。
12
製鹽人售鹽價格為場價,得由鹽政機關分別種類,參照該機關計之標準成本,酌加利潤核定之。
鹽政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