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鹽人所製之鹽,應於限定期間內,悉數繳存鹽政機關指定之倉、坨,或其他經鹽政機關指定之適中地點。
對於鹽政條例第10條的釋義,根據該條規定,製鹽人應於限定期間內將製造的鹽完全存放在鹽政機關指定的倉庫或其他適當地點。此條例的目的在於管理與監督製鹽行為,確保鹽的生產與收集符合法規。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製鹽法》 舉例:根據製鹽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製鹽人未能在限定期間內將製造的鹽存放在指定地點,鹽政機關便可以根據法律進行相應的處罰或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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