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
- 異動日期:98 年 03 月 0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本標準依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於額定消耗電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熾燈泡。
-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白熾燈泡:指依國家標準 CNS 298 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或 CNS 11006家庭用小型電燈泡所涵蓋之產品。 二、發光效率(lm/W):指白熾燈燈泡之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之比。
- 前項白熾燈燈泡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比值之測試方法,依其燈泡種類分別適用國家標準CNS3891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檢驗法或CNS11006家庭用小型電燈泡規定之產品測試方法。
白熾燈泡依額定消耗功率範圍,其實測之發光效率不得小於下表基準值,並應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額定消耗電功率(W) │發光效率基準值(1m/W)│ ├──────────┼───────────┤ │二十五以上,低於四十│十五‧○ │ ├──────────┼───────────┤ │四十以上,低於六十 │十八‧○ │ ├──────────┼───────────┤ │六十以上,低於一○○│二十‧○ │ ├──────────┼───────────┤ │一○○以上 │二十二‧○ │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