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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白熾燈泡依額定消耗功率範圍,其實測之發光效率不得小於下表基準值,並應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額定消耗電功率(W) │發光效率基準值(1m/W)│ ├──────────┼───────────┤ │二十五以上,低於四十│十五‧○ │ ├──────────┼───────────┤ │四十以上,低於六十 │十八‧○ │ ├──────────┼───────────┤ │六十以上,低於一○○│二十‧○ │ ├──────────┼───────────┤ │一○○以上 │二十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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