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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4 年 09 月 0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輻射度量儀器校驗:每臺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三、輻射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鍶九十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五、水樣總阿伐及總貝他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六、水樣氚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七、食品中組織自由水氚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五千元。
  2. 加開或補正前項校驗、計測或分析報告,每份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 3 條

(刪除)

第 4 條

申請人向本中心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複製檔案、資訊,依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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