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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六 章 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罰則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所為通知改正,其期間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