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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12.31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一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5安全性之認定開分頁 ›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 一、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 二、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 三、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
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
12難辨識文字之效力開分頁 ›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14互惠原則之違反開分頁 ›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15開分頁 ›
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第三節 特種交易
22各期價款開分頁 ›
  1.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各期價款,指含利息之各期價款。
  2.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所載利率,應載明其計算方法及依此計算方法而得之利息數額。
  3. 分期付款買賣之附加費用,應明確記載,且不得併入各期價款計算利息;其經企業經營者同意延期清償或分期給付者,亦同。
第四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
23開分頁 ›
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24廣告之證實開分頁 ›
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第三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
27開分頁 ›
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依法設立登記消費者保護團體名稱、負責人姓名、社員人數或登記財產總額、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姓名、會址、聯絡電話等資料彙報行政院公告之。
第四章 行政監督
第五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37消保專門人員開分頁 ›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指該團體專任或兼任之有給職或無給職人員中,具有下列資格或經歷之一者: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消費者保護官者。 二、律師、醫師、建築師、會計師或其他執有全國專門職業執業證照之專業人士,且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服務一年以上者。 三、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擔任保護消費者工作三年以上者。
39訴訟必要費用開分頁 ›
本法第五十條第五項所稱訴訟及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包括民事訴訟費用、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律師為進行訴訟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費用。
40重大違反消保法之行為開分頁 ›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指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4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12.3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