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依法設立登記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名稱、負責人姓名、社員人數或登記財產總額、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姓名、會址、聯絡電話等資料彙報行政院公告之。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依法設立登記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名稱、負責人姓名、社員人數或登記財產總額、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姓名、會址、聯絡電話等資料彙報行政院公告。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讓消費者保護團體的相關資訊對外公開,以提供消費者更多在保護自身權益上的資源。參考資料為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並無特定範例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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