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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處理過程之報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企業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命其就商品或服務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者,應將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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