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改善、收回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為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其期間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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