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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

§ 9–157

12難辨識文字之效力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14互惠原則之違反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15
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