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如果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則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仍然有權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這表示即使條款因為字體、印刷或其他原因不容易辨識,但消費者仍可主張其有效性。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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