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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12難辨識文字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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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如果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則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仍然有權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這表示即使條款因為字體、印刷或其他原因不容易辨識,但消費者仍可主張其有效性。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書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消費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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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