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 4–2623

第一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5安全性之認定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 一、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 二、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 三、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
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
12難辨識文字之效力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14互惠原則之違反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15
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第三節 特種交易
22各期價款
  1.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各期價款,指含利息之各期價款。
  2.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所載利率,應載明其計算方法及依此計算方法而得之利息數額。
  3. 分期付款買賣之附加費用,應明確記載,且不得併入各期價款計算利息;其經企業經營者同意延期清償或分期給付者,亦同。
第四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
23
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24廣告之證實
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