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指的廣告包括利用多種方式來傳播宣傳內容,例如電視、廣播、報紙、雜誌等。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報紙上刊登了虛偽的廣告,吸引了很多消費者的注意,而實際上廣告內容與實際商品或服務不符,這時候就觸犯了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需要對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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