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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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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指的廣告包括利用多種方式來傳播宣傳內容,例如電視、廣播、報紙、雜誌等。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報紙上刊登了虛偽的廣告,吸引了很多消費者的注意,而實際上廣告內容與實際商品或服務不符,這時候就觸犯了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需要對此負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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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