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23 條(損害賠償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消費者保護法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II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