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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3 條(損害賠償責任)

  1. 1.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2. 2.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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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保法第 23 條規定,媒體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不實仍刊登,須與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損害負連帶責任,且此責任不得預先約定拋棄。

Q · 被不實廣告騙了,刊登廣告的電視台或平台也要賠嗎?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只要「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就要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的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關鍵在媒體是否盡到合理審查;若廣告療效或收益宣稱明顯不合理、或先前已被檢舉,法院認定「可得而知」的機率就高。且第二項明定此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廣告代理合約寫「內容爭議與本台無關」對消費者無效。

白話解讀

你以為廣告騙你,只能告打廣告的廠商?錯了。這條法律說,只要刊登或報導那則廣告的媒體(電視台、報社、平台、甚至某些 KOL 經紀公司)「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是假的,他們就要跟廠商一起賠,而且是連帶責任(意思是:你可以全額向任何一方求償,賠款內部怎麼分是他們家的事)。這意味著什麼?當你被誇大廣告騙了結果發現廠商是紙糊公司、脫產落跑、或資本額只有五十萬,你還有第二個口袋可以追:那個把廣告放上螢幕的媒體。而且第二項寫得很硬:這個責任不能事先約定免除或限制。媒體跟廠商簽的廣告代理合約寫「廣告真偽概與本台無關」?那條對消費者沒有效力。

法律定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為媒體廣告連帶責任規範,課予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於「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時,須與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因信賴廣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明定此項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使媒體成為廣告不實受害者在廠商之外的第二個求償對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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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電視購物買的東西誇大療效,購物台真的要賠嗎?

如果能證明購物台「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商品宣稱不實,就要跟廠商連帶負責(消保法第 23 條)。若同一檔節目先前已被檢舉、或宣稱療效明顯違反衛福部規定,法院認定「可得而知」的機率就高。可向消保會查詢該廠商是否有檢舉紀錄,列為訴訟附件,對媒體的壓力倍增。

Q2網紅業配踩雷,可以告 YouTube 嗎?

平台性質的「媒體經營者」理論上適用本條,但要證明「明知或可得而知」門檻不低,實務上多先鎖定廠商與發布者(網紅或其公司)。蒐證時要特別留存網紅是否收取廣告費用的事證(贊助標示、#ad 標籤、經紀合約),這是判斷他是不是「媒體經營者」的關鍵。

Q3和解書上寫「不得再向其他人求償」,能簽嗎?

千萬不要輕易簽。這種條款會讓你喪失對另一方(媒體或廠商)的連帶求償權。消保法第 23 條第二項禁止的是「預先約定」拋棄,事後簽的和解書不受此限制。若廠商先提和解,先試著跟媒體同步求償再決定,兩邊都願意賠時總額通常高於單一方給付。

Q4被廣告騙了媒體要賠嗎?

媒體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不實仍刊登,就要與廠商就消費者損害負連帶責任,是廠商之外的第二求償對象。

Q5消保法 23 條的媒體經營者包含哪些?

電視台、報社、雜誌、廣播等傳統媒體,以及收費刊登廣告的網路平台、粉專或頻道經營者,認定範圍隨數位廣告擴大。

Q6什麼叫「明知或可得而知」?

媒體實際知悉、或依合理審查應能知悉廣告與事實不符。療效宣稱明顯違法、先前已遭檢舉者,較易被認定可得而知。

Q7什麼是連帶責任?

消費者可向媒體或廠商任一方請求全額賠償,賠款內部如何分攤是兩者之間的事,與消費者無關。

Q8被不實廣告騙了怎麼向媒體求償?

保存媒體刊登畫面+廣告宣稱+消費憑證 → 查媒體知情事證 → 向廠商與媒體雙向發存證信函 → 提訴或請消保官調解。

Q9怎麼證明媒體「可得而知」廣告造假?

蒐集該廣告先前是否已有其他消費者申訴、檢舉紀錄,及宣稱是否明顯違法(如食品宣稱療效),列為訴訟附件。

Q10向媒體求償有時間限制嗎?

侵權時效 2 年(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最長不超過 10 年。消費爭議調解進行中可暫停時效計算。

Q11求償時要保存哪些證據?

媒體刊登畫面與播出/上架時間、廣告原始宣稱、你的消費憑證,以及媒體先前遭檢舉的紀錄。

Q12消保法 23 條 vs 公平交易法 21 條差在哪?

消保法 23 是民事連帶賠償(向你賠錢),公平法 21 是行政管制(公平會裁罰),兩者並存可同時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向廠商求償向媒體求償(消保法23)
求償對象提供商品/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刊登或報導廣告的媒體經營者
成立要件廣告不實、有損害、因果關係另須證明媒體「明知或可得而知」
責任性質主要責任與廠商連帶責任
可否事先免責不得低於廣告內容(第22條)第二項明定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實益廠商跑路時求償落空媒體通常資力較厚、難脫產,是第二口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56条(虚假广告中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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