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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23 條(損害賠償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2.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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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II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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