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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24 條(商品及服務之標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2.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3.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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