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24 條(商品及服務之標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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