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 一、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 二、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 三、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
抱歉,我不知道如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