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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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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消費者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之前,也可以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在上述法條當中,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告知買受消費者相關資訊,以及消費者退貨或解除契約的權利。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讓消費者能夠有足夠的資訊和時間做出購買的選擇,同时也考量到消費者未經仔細思量購買決定的情況,因此設立了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解除契約的規定。 在上述法條中,書面通知的方式被視為解除契約的有效方法,並且須在七日內完成。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前有足夠的時間思考和確定,並提供了一個合理的方式來解除契約,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以此法條為例,在一個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必須尊重消費者的此项權利。任何企業經營者在收到消費者書面通知後,須立即辦理解除契約的相關手續,並且不得因為解除契約而給消費者帶來任何負面影響。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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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