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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17解除權之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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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不可歸責於自己事由所致之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不會使得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所規定的解除權消滅。這表示即使商品在消費者手中受損,滅失或變更,依然可以行使解除權。這一項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在接收商品後因各種原因導致商品損壞而仍然享有解除合約的權利。 參考資料: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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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