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不可歸責於自己事由所致之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不會使得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所規定的解除權消滅。這表示即使商品在消費者手中受損,滅失或變更,依然可以行使解除權。這一項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在接收商品後因各種原因導致商品損壞而仍然享有解除合約的權利。 參考資料: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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