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指該團體專任或兼任之有給職或無給職人員中,具有下列資格或經歷之一者: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消費者保護官者。 二、律師、醫師、建築師、會計師或其他執有全國專門職業執業證照之專業人士,且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服務一年以上者。 三、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擔任保護消費者工作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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