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十五日之期間,以企業經營者接獲申訴之日起算。
這項法規規定企業經營者接獲申訴後,必須在十五日內做出回應,並且以接獲申訴的當日起算。例如,如果一位消費者向某家公司提出申訴,公司必須在接到申訴後的十五天內做出回應。這項法規可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及時的回應和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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