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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以下簡稱駕訓班)之設立及管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前項駕訓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訓練收費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駕訓班以培養優良之汽車駕駛人,增進駕駛技術與保養車輛能力、瞭解交通法令、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