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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郵政規則
第 一 節 代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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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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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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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代辦業務
§ 321–323
第 一 節 代辦業務
第 321 條
開啟
郵政機關接受經交通部
核定
之委託承辦業務,為代辦業務。
第 322 條
開啟
代辦業務由委託者與郵政機關訂定合約辦理。合約未訂定事項,依郵政有關
法令
之規定。 代辦業務依其性質除付郵政資費外,並另付手續費。
第 323 條
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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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代辦業務
§ 32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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