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第 二 節 識別碼核配申請
第 二 節 識別碼核配申請
第 13 條
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識別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書。 二、識別碼使用規劃書(包含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網路預計介接點位置、網路架構及容量規劃資料)。 三、電信事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第 14 條
主管機關審查前條識別碼核配之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申請之電信號碼類別是否屬提供服務所必要。 二、是否載明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網路預計介接點位置。 三、是否載明網路內部交換機之連接架構以及與其他電信網路之連接架構。 四、是否載明交換機之廠牌、型號、數量、容量與功能。
第 15 條
電信事業每次申請核配識別碼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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