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航業法
/
第六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3 年 01 月 22 日
航業法 第六章 附則
§ 59–61
共 4 條
第 59 條
開啟 ›
未在中華民國依法設立
分公司
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違反本法而處
罰鍰
者,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或未提供
擔保
前,航政機關得禁止其船舶出港。
第 60 條
開啟 ›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
主管機關
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訂規則、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式,採用發布施行。
第 60-1 條
開啟 ›
中華民國政府與其他國家簽訂之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61 條
開啟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上一章
第五章 罰則
§ 49–58
回 航業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