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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第 一 節 救生設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救生設備
第 48 條

水翼船各項救生設備,應能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救生設備編第二章有關之規定。

第 49 條
  1. 救生筏、救生圈、救生浮具及救生衣之配備規定如下: 一、航行沿海區域或航線之水翼船 (一)應備有總容量足敷容載核定全船人數之救生筏或救生浮具。 (二)應按核定全船人數每人配備成人救生衣一件,水翼客船並應另備至少百分之十五兒童用救生衣。 (三)應至少備有二個救生圈,其中至少一個附有救生索,另一個附有自燃燈。 二、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或航線之水翼船,應備有總容量足敷容載核定全船人數之救生筏、救生浮具或救生衣。
  2. 前項救生衣得採用充氣式。救生筏、救生圈或救生浮具,經航政機關認可得准儲放於艙內易於取用並有明顯標識之處。
第 50 條

水翼船應備有無線電求救信號自動發射一套。但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或航線或僅航行於距岸一浬以內者,得免之。

第 51 條

水翼船應配備之降落式救難信號,除救生筏上者外,依左列規定: 一、航行沿海區域或航線者,至少四個,如僅航行於距岸一浬以內者,得減為二個。 二、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或航線者,至少二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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