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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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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異動 107 年 07 月 22 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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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船員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船員法申請許可、發證照之審查費、證照費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3 條

審查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任、卸職簽證:每份新臺幣二百元。 二、船員服務資歷證明:每份新臺幣二百元,第二份起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恢復船員身分: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 4 條
  1. 證照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服務手冊之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外國籍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大副或大管輪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五、船副、管輪、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三等管輪、船舶電信人員及電技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六、外國籍甲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八百元。 七、乙級船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八、外國籍乙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九、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十、船員服務手冊及船員適任證書之加簽: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2. 前項證照由航政機關全面換發者,得免收費用。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