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船員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依船員法申請許可、核發證照之審查費、證照費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審查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任、卸職簽證:每份新臺幣二百元。 二、船員服務資歷證明:每份新臺幣二百元,第二份起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恢復船員身分: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