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收費標準 第 4 條
- 1.證照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外國籍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大副或大管輪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五、船副、管輪、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三等管輪、船舶電信人員及電技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六、外國籍甲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八百元。 七、乙級船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八、外國籍乙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九、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十、船員服務手冊及船員適任證書之加簽: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 2.前項證照由航政機關全面換發者,得免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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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條的具體解釋和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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