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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三章 職責

§ 12–187

12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其職責如左: 一、檢疫業務興革與技術之研究改進。 二、港區、疫情業務之督導與考。 三、重要公文之核判及工作計畫之決定。 四、會計、財務收支及編製概算之提示。 五、本所所屬人員依法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與考核。 七、各單位主管及職員之差假依法核定。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出席參加。 九、所屬職員出國進修、訓練、考察之遴派。 十、其他有關所務之處理。
13
副所長承所長之命,處理本所事務,其職掌如左: 一、襄理所長辦理檢疫業務興革與技術之改進研究。 二、襄理所長辦理檢疫業務執行之監督與考。 三、有關防疫計劃方案及文稿之審核。 四、出席或主持與檢疫有關之會議或協調事宜。 五、臨時交辦事項。
14
主任秘書承所長之命,處理本所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施政計劃之編擬。 二、機要文件之處理及研擬。 三、各種文稿之審及代判。 四、各組、室工作之協調及聯繫。 五、本所有關會議 (報) 之協調聯繫。 六、所務 (主管) 會報裁示事項及所長交辦事項之追蹤。 七、研考業務之處理及公文稽催。 八、特種文書處理及列管案件年終考核評估。 九、各單位公文定期或不定期及年終抽查分析評估。 十、其他有關臨時交辦事項。
15
組長、室主任、分所長及中心主任各承所長之命處理業務,其職責如左:一、本組、室、分所及中心業務之處理及建議。 二、本組、室、分所及中心人員工作之分配、調度及指導。 三、出席或主持會議及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 四、主管業務之規劃及執行監督指導。 五、依分層負責授權之文稿核判。 六、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建議。 七、所屬人員給假、依授權假期之核定。 八、其他有關臨時交辦事項。
16
簡任技正襄佐所長綜理檢疫、疫情、港區衛生管理等業務,其職責如左:一、審技術性業務之文稿。 二、有關業務計劃、規定之研擬與審核。 三、出席有關會議。 四、所長臨時交辦事項。
17
薦任技正承組長 (科長) 、分所長之命辦理有關檢疫、疫情、港區衛生管理等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國際檢疫規章及檢疫技術之研究改進。 二、檢驗技術及檢驗方法之指導。 三、進出口物品抽驗技術之指導改進。 四、疫情資料彙整、疫病預防接種及傳染病、病源查驗預防之規劃。 五、有關檢疫、檢驗計劃之釐訂。 六、港區環境衛生、病媒管制、除蟲滅鼠、蒸燻消毒等業務技術之研究與督導。 七、入境航空器、船舶、人員及物品檢疫技術之研究。 八、國內外疫情監視、蒐集、調查報告及彙編。 九、支援地方衛生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工作。 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8
技士、技佐、護士、專員、科員、雇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公務,並各負其責,各盡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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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