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技正襄佐所長綜理檢疫、疫情、港區衛生管理等業務,其職責如左:一、審核技術性業務之文稿。 二、有關業務計劃、規定之研擬與審核。 三、出席有關會議。 四、所長臨時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第16條,簡任技正襄佐所長的職責包括審核技術性業務之文稿、有關業務計劃、規定之研擬與審核、出席有關會議,以及所長臨時交辦事項。這表示襄佐所長具有審核業務計劃、規定的權限,並且可以對技術性業務的文稿進行審核。這些職責充分展現了襄佐所長對檢疫、疫情、港區衛生管理等業務的責任與權力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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