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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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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室主任、分所長及中心主任各承所長之命處理業務,其職責如左:一、本組、室、分所及中心業務之處理及建議。 二、本組、室、分所及中心人員工作之分配、調度及指導。 三、出席或主持會議及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 四、主管業務之規劃及執行監督指導。 五、依分層負責授權之文稿核判。 六、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建議。 七、所屬人員給假、依授權假期之核定。 八、其他有關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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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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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第 15 條規定:「組長、室主任、分所長及中心主任各承所長之命處理業務,其職責如左:一、本組、室、分所及中心業務之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