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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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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承所長之命,處理本所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施政計劃之編擬。 二、機要文件之處理及研擬。 三、各種文稿之審及代判。 四、各組、室工作之協調及聯繫。 五、本所有關會議 (報) 之協調聯繫。 六、所務 (主管) 會報裁示事項及所長交辦事項之追蹤。 七、研考業務之處理及公文稽催。 八、特種文書處理及列管案件年終考核評估。 九、各單位公文定期或不定期及年終抽查分析評估。 十、其他有關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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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第 14 條規定:「主任秘書承所長之命,處理本所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施政計劃之編擬。 二、機要文件之處理及研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