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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第一章 總則

§ 1–66

2應考資格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治療)系、所、組,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呼吸治療師考試。
3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呼吸治療師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