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5 條(名稱之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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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呼吸治療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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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呼吸治療師法第五條,非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的人不得使用呼吸治療師名稱。這是為了保障公眾的健康與安全,確保只有經過專業培訓與合格認證的人才能提供呼吸治療服務。例如,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的相關文件,指出只有具醫師資格的人才能執行治療,其他人無法使用呼吸治療師名稱或從事相關行為。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專業技能與專業管理,以保障病患與公眾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1 制定)
非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呼吸治療師名稱。
立法理由參照醫師法之體例,明定未具呼吸治療師資格者,不得使用其名稱,以利管理。
- 非名詞
(0901221 制定)
參照醫師法之體例,明定未具呼吸治療師資格者,不得使用其名稱,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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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