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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5名稱之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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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呼吸治療師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呼吸治療師法第五條,非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的人不得使用呼吸治療師名稱。這是為了保障公眾的健康與安全,確保只有經過專業培訓與合格認證的人才能提供呼吸治療服務。例如,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的相關文件,指出只有具醫師資格的人才能執行治療,其他人無法使用呼吸治療師名稱或從事相關行為。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專業技能與專業管理,以保障病患與公眾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0901221 制定)

非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呼吸治療師名稱。

立法理由參照醫師法之體例,明定未具呼吸治療師資格者,不得使用其名稱,以利管理。

  • 名詞
(0901221 制定)

參照醫師法之體例,明定未具呼吸治療師資格者,不得使用其名稱,以利管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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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呼吸治療師法第 5 條規定:「非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呼吸治療師名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呼吸治療師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呼吸治療師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