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6 條(呼吸治療師之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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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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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1 制定)
曾受本法所定撤銷或廢止呼吸治療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任呼吸治療師;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立法理由明定充任呼吸治療師之消極資格。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0901221 制定)
明定充任呼吸治療師之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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