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7 條(執業登記程序)
快速跳轉
- 1.呼吸治療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 2.前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呼吸治療師法第7條的規定,呼吸治療師在執業時必須先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並取得執業執照後才能開始執業。另外,有關申請執業登記的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的發放、換發、補發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於呼吸治療師法本身,並且可以舉出相關的案例或函釋,以證明這個程序的具體應用。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1 制定)
呼吸治療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前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呼吸治療師執業登記程序,以利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221 制定)
明定呼吸治療師執業登記程序,以利管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呼吸治療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