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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第 7 條(執業登記程序)

  1. 1.呼吸治療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2. 2.前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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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呼吸治療師法第7條的規定,呼吸治療師在執業時必須先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並取得執業執照後才能開始執業。另外,有關申請執業登記的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的發放、換發、補發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於呼吸治療師法本身,並且可以舉出相關的案例或函釋,以證明這個程序的具體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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