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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第 2 條(應考資格)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治療)系、所、組,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呼吸治療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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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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