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2 條(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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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治療)系、所、組,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呼吸治療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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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1 制定)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治療)系、所、組,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呼吸治療師考試。
立法理由明定呼吸治療師之應考資格,以對專業人員的資格限制專業化,避免非呼吸治療技術專業訓練人員從事醫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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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221 制定)
明定呼吸治療師之應考資格,以對專業人員的資格限制專業化,避免非呼吸治療技術專業訓練人員從事醫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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