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共衛生師法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1.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2.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公共衛生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公共衛生師公會章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