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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一 節 試驗計畫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試驗計畫書
第 89 條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依經試驗委託者、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同意之試驗計畫書執行臨床試驗。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與試驗委託者共同簽署試驗計畫書或另行簽訂書面契約,以確認雙方之同意。

第 90 條
  1. 試驗主持人未取得試驗委託者同意及人體試驗委員會准前,不應偏離或變更試驗計畫書之執行。但為及時避免受試者遭受傷害或僅為行政事務之改變者,不在此限。
  2. 為及時避免受試者遭受傷害所為之偏離或變更,試驗主持人應於七日內將偏離或變更之內容及其原因,或試驗計畫書修正案,提交人體試驗委員會、試驗委託者;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之臨床試驗,應同時提交主管機關。
第 91 條

試驗主持人或經其指定之人員,應記錄及解釋執行試驗計畫書之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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