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依經試驗委託者、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同意之試驗計畫書執行臨床試驗。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與試驗委託者共同簽署試驗計畫書或另行簽訂書面契約,以確認雙方之同意。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一 節 試驗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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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條 19 章節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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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依經試驗委託者、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同意之試驗計畫書執行臨床試驗。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與試驗委託者共同簽署試驗計畫書或另行簽訂書面契約,以確認雙方之同意。
試驗主持人或經其指定之人員,應記錄及解釋執行試驗計畫書之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