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 三 章 許可證之變更、補發或換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許可證之變更、補發或換發
  1. 許可證之登記事項、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有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變更者,應檢具附表四之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中文品名。 二、英文品名。 三、原廠標籤、說明書或包裝。 四、成分、材料、結構、規格或型號。 五、效能、用途或適應症。 六、製造業者名稱。 七、製造業者地址或製造國別。 八、許可證所有人。 九、許可證所有人名稱。
  2. 許可證或標籤、說明書或包裝之核定文件有遺失或污損時,應檢具附表四之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申請補發或換發。
  3.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發現前二項文件、資料有不備,其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4. 第二項補發或換發許可證之申請,申請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許可證。屆期未完成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5. 第一項、第二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原許可證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及加蓋章戳後發還之。

醫療器材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變更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許可證所有人得自行變更,並製作變更紀錄: 一、文字內容未變更: (一)僅標籤、說明書、外盒之材質、形狀、圖樣或色澤變更,且無猥褻、傷風化或誤導效能之圖樣。 (二)因包裝數量不同,而依比例縮小或放大原准之圖文,或更改原核准圖文位置之版面移動。 (三)原核准文字之字體更改,且其品名英文字體未大於中文字體。 (四)由標籤黏貼改為外盒印刷或增加外盒者,且其文字、圖樣之設計與原核准標籤相同。 二、屬下列文字內容變更,且未涉及醫療器材品質、安全: (一)增印或變更條碼、回收標誌、GMP醫療器材業者之GMP字樣、CE標誌、建議售價、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傳真、聯絡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之公司商標、CNS或註冊商標字號。 (二)增印或變更經銷商名稱、地址,且經銷商名稱字體未大於醫療器材商(許可證所有人)名稱字體。 (三)增印或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醫療器材商名稱、製造業者名稱或地址。 (四)增、刪或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中、英文品名加註之醫療器材商名稱。

申請變更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者,其檢具之文件、資料,準用第五條規定。

申請變更專供外銷醫療器材者,其檢具之文件、資料,準用第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