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三 章 健康食品之安全衛生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健康食品之安全衛生管理
第 10 條
  1. 健康食品之製造,應符合良好作業規範。
  2. 輸入之健康食品,應符合原產國之良好作業規範。
  3. 第一項規範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健康食品與其容器及包裝,應符合衛生之要求;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

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儲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者。 二、染有病原菌者。 三、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四、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五、攙偽、假冒者。 六、逾保存期限者。 七、含有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三 章 健康食品之安全衛生管理」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