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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九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章 附則

查驗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查驗之外勤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本辦法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