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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九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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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第 28 條
查驗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查驗之外勤
業
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第 29 條
本辦法除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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