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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人應按月將下列書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主管機關,分送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備查,並公開於網際網路: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統計表。 二、醫療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增減表。 四、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五、安全準備運用概況表。 六、其他與保險事務有關之重要書表及報告。

第 3 條

保險人應依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業務計畫及安全準備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及年終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健保會備查。

第 4 條

健保會應每年編具年終業務報告,並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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