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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畜牧設施
第 22 條

申請畜牧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申請用地之使用現況及經營概況。 五、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六、設施建造方式。 七、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八、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九、農業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第 23 條
  1. 畜牧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養畜設施:指供飼養家畜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二、養禽設施:指供飼養家禽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三、孵化場(室)設施:指供專用孵化經營所需之設施。 四、青貯設施:指供專用生產青貯料所需之設施。 五、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指禽畜糞堆肥場或畜牧糞尿水處理設施。
  2.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範圍及設施基準,除依附表五規定辦理外,應符合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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