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3條,該條規定了畜牧設施的分類,其中包括養畜設施、養禽設施、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和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這些設施的許可使用細目、範圍及設施基準,除了依附表五規定辦理外,還應符合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這項法規的來源主要來自於畜牧法的相關規定,並且對畜牧設施的分類和基準做了明確的說明。在實際運用中,需要根據這些基準來審查和核准相應的畜牧設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